1.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(雙方都不繳納,如公司與個人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)不屬于應稅憑證,不征收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2.企業(yè)與企業(yè)、企業(yè)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,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三編第十二章“借款合同”為依據(jù)明確,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、經(jīng)國務院銀行業(yè)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(不包括同業(yè)拆借)的借款合同,要按照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計算繳納印花稅。
3.管道運輸合同(雙方都不繳納)不屬于應稅憑證,不征收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4.再保險合同(雙方都不繳納)不屬于應稅憑證,不征收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5.“權利、許可證照”不屬于應稅憑證,不征收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6.其他賬簿不屬于應稅憑證,不征收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7.供用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,不征收印花稅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,本法所稱應稅憑證,是指本法所附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列明的合同、產權轉移書據(jù)和營業(yè)賬簿。供用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合同不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列明的合同,不征印花稅。
根據(jù)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(zhí)行口徑的公告》(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)第二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發(fā)電廠與電網(wǎng)之間、電網(wǎng)與電網(wǎng)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,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。
8.保潔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9.住宿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0.會務服務合同(與租賃合同需要分開)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1.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2.工程監(jiān)理合同(民法典屬于委托合同)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3.物業(yè)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4.房地產企業(yè)與代理公司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5.勞務派遣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6.電梯維護保養(yǎng)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7.訂單、要貨單:企業(yè)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、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、要貨單等單據(jù),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,應當按規(guī)定繳納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(zhí)行口徑的公告》(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)第二條第(二)項
18.法律代理合同和法律咨詢顧問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,不貼印花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19.在總局明確前,土地租賃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印花稅法》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
20.對商店、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(yè)務開具的修理單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國稅地字〔1988〕25號)
21.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,凡用于生活居住的,暫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國稅地字〔1988〕25號)
22.對鐵路、公路、航運、水路承運快件行李、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(jù),暫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國稅地字〔1988〕25號)
23.企業(yè)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(jīng)營合同,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,不應貼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國稅地字〔1988〕25號)
24.車間、門市部、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,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、統(tǒng)計簿、臺賬等,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國稅地字〔1988〕25號)
25.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會計、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,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地字〔1989〕34號)
26.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(yè)務中,對承租人、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,不征收印花稅。
政策依據(jù):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144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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